日期: 2019-02-02 浏览量:5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为了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自今日起,我们将分四期为大家讲解新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确认: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期限选择: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当年的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含营改增纳税人),可在2019年年度内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仍可享受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计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总额计算。曾在2018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全部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一次。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0号公告执行,自转登记之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预缴增值税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收入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收入未超过30万)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在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所有应税行为都免征,包括不动产;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剔除不动产再次计算,不超10万元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不动产征税;剔除后仍超过10万元的,全部征税。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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