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特殊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活动

日期: 2019-05-20 浏览量:61 文字大小:

  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下一步的具体工作中将重点对特殊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救助。
实施救助的对象为拥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在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的儿童。其中,对于肢体(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年龄放宽到10周岁。救助内容具体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同时,对于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共同承担。
  康复训练类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7周岁以下,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2万元,7至10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实施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颚裂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补助1.4万元;手术类的标准为: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髓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2万元;辅助器具类的标准为: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10万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5000元,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等按文件规定补助;辅助器具服务类的标准为: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补助1200元;生活辅助类的标准为:人工耳蜗植入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及助听器训练的贫困听力言语障碍儿童、贫困肢体(脑瘫)儿童、贫困智力和贫困孤独症儿童、贫困重度唇腭裂儿童每人给予生活补助最高限额2万元。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由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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