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检查裁量指导标准

日期: 2019-02-21 浏览量:182 文字大小:


1行政检查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7月7日颁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1、检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检查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检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检查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颁布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检查对高危险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
    局令第17号,于2013年2月21日颁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检查责任: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检查对广播电视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相关活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对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检查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以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检查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颁发,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检查对电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检查对文物保
    护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1982年11月19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1、检查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检查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6号,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检查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检查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1、检查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3行政检查对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49号,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游戏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