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2-21 浏览量:225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旅行社许可与经营
一、《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事故的;
3、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4、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以上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5、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内的;
3、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2、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屡教不改的;
4、违法情节较恶劣,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以上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处罚基准:对转让、出租、出借方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受让或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或者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经查责令后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以上,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及以上的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款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八、《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九、《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十一、《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人数为3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金额为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的涉及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金额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人数为100人以上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三、《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事故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旅行社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导游证、领队证。
十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极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以上的;
3、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导游人员从业许可与管理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的;
2、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四、《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该导游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以上至5个月以下。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六、《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1个月以内的停业整顿。
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1个月以内的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辽宁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注:因本基准第二条已对旅行社“违规转让或出租、出借或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作了规定,且依据的是《旅行社条例》,其法律效力大于《辽宁省旅游条例》,故应从其规定及相应划定的基准。在此,仅对导游员和领队“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做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划定。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因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已分别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规转嫁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给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待并要求其垫付费用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划定(详见本基准第九条、第十条),根据法律效力的原则,本条基准从其规定,在此不再做基准划定。
三、《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未按照约定线路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2、《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
(二)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三)中途甩团甩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或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或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四、《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2、《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4、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2、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逾期30天以内不改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逾期30天不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基准有关“以上”、“以下”的规定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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