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6-30 浏览量:242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打造“审批效率最优市”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6月末,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35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与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时间节点安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结合区域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实施区域评估办法,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推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精简审批环节。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与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制定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原则上市级审批事项清单要与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省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减少审批事项:

1.取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外埠入阜备案,取消审查合格证书备案,采取电子备案制度;取消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2.取消招标备案前现场踏勘,实行承诺制(招标人未开工阶段承诺)。

3.取消工业类(不含物流、办公楼、实验楼)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4.取消施工图审查委托制度,不再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机构平台,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简化办事环节:         

5.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立面和剖面,以图纸审查中心审签的施工图为准。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向县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7.赋予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确认,建设工程档案利用等住建部门的管理权限。

8.赋予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验、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权限。

9.赋予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权限。

10.向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下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住建部门的管理权限。

11.向新邱区、清河门区下放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划事权

合并办理事项:

12.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放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将施工许可审批与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整合为申请、受理、审核(含踏勘)、办结(含公示)4个环节,现场踏勘与施工许可同步受理、审核,不再作为单独审批事项,将办结期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不增加要件,不重复提交要件”的原则,需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工程概况;

(6)建设、勘査、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8)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合同;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10)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13.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14.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合并审查。

15.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

转变管理方式:

16.实行联合验收新模式,由各部门独立分散验收模式转变为由一家牵头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17.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进行报建。

18.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19.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调整审批时序:         

20.工程许可前置条件(消防、国土、动迁、人防、环保、绿化等)调整到施工许可之前完成。 

21.将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22.属于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将政府用地批复意见(公示期满后)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属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凭土地出让合同(缴费收据)作为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对于勘察地界图、宗地图、规划用地控制图,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四个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分类细化审批流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各县区要参照级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市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市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查及人防、技防等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有条件县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管理部门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具有测绘资质的被委托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数据予以认可。对于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部门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的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5.严格绿色建筑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开展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专项验收监督。建立从立项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试验检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形成闭合的绿色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四)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五)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要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政务服务大厅分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核,窗口统一发件”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六)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环保、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阜新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阜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电力、通信以及市直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定期向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性的开展改革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定期向市营商局报送工作情况。

(三)强化保障措施。围绕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各个审批阶段和重点环节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要统筹落实资金安排,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评估评价,将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纳入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重点督导和评估评价各地区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各县区要加强督导,跟踪地方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六)做好宣传引导。及时跟踪报道改革工作进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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