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0-09 浏览量:202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机报废更新
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
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三、报废条件
已在阜蒙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法修复的;(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为:阜蒙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机化服务部,下同)
3.未达报废年限,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4.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预计(年或单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 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含)-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 型 | 类 别 | 报 废 年 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 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五、操作程序
(一)申请报废。旧机具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持凭证必须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相同),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在《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
(二)机具回收。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鼓励报废农机回收单位上门回收报废农机。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机具证明和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机主信息(身份证或机构代码)、机具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机主与旧机具合影等材料留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应集中存放并建立台账或档案,做到账物相符,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派人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报废农机残值暂由机具回收企业与报废农机户协商处理。
(三)机具更新。享受报废补贴的原机具所有人需按规定购置新机。机具报废后,原机具所有人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本人所需的新机具。购置的新机具必须依法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四)注销登记。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机主持《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相关手续。此项工作应与购置的新机具办理注册登记一并进行。
(五)兑现补贴。机主携带《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所购新机的全额发票、身份证等凭证,带机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兑现报废和更新补贴资金手续。报废农机具补贴按照辽宁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农机回收单位的认定
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从农业机械维修点中认定,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与拆解设备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搞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做到同步实施,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对受益人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监督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督促拆解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鼓励远程监控回收拆解的做法,全程监督。
(二)规范回收拆解。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两家农机回收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鼓励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有资质的农机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确定的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农机回收单位应到县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正公开。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程序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销毁旧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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