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规范阜蒙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阜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县劳动人民在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栽培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如:化石戈谷子、黑豆、花生、元葱等。
第三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遗产地乡镇政府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县政府成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农村经济发展局、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等部门参与、做好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并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辽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阜蒙县人民政府是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主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各部门应当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由阜蒙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
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已纳入遗产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规划明确遗产的整体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特征及价值,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措施等,且符合农业部有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规定。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阜蒙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辽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评审后认定。
县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为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
县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县农发局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系统,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具备活态性、动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续性、濒危性等特征。
第九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
(二)该传统农业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该传统农业系统的管理办法;
(四)反映该传统农业系统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申请地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第十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级人民政府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准备申报材料经省级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后,报送至辽宁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辽宁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农业部根据申报材料,辽宁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认定阜蒙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当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设立阜蒙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阜蒙县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阜蒙县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且不影响阜蒙县生态环境、农业资源的前提下,阜蒙县人民政府积极宣传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技艺;
(二)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具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制定奖励政策,支持杰出传承人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 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纳农民参与,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农业部公布的唯一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阜蒙县相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当报阜蒙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认定后6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遗产的名称、遗产管理机构名称和该遗产的相关说明(包括遗产的名称、主要特征、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和功能区等)。标志的设立不得对阜蒙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阜蒙县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认定后1年内在遗产核心区域或其他适宜地点设立遗产展示厅,宣传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民俗风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技艺、实物进行征集、采集、抢救性拍摄。阜蒙县农村经济局、文化广播电视剧、民族宗教局的农业文化遗产地乡镇政府负责采集、整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传统栽培技艺等工作。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中更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农博馆收藏、研究、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三)征集的农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阜蒙县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农业资源、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应建立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生态与生产价值。
(五)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六)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育参观、休闲旅游等活动。
(七)每年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生重大改变、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事件时,阜蒙县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阜蒙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责令遗产所在地乡镇政府针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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