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阜蒙政发〔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

     (此件公开发布) 


阜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通知、《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和管理。筹集的维修基金纳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专项使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通过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要通过上级补助、县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落实维修养护资金,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应急维修。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每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监督,县水利局统筹使用,确保基金的良性运作。

    第九条 使用县级以上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县水利局现场勘查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

    第十一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规范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解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