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6-30 浏览量:48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发展,增进老年人社会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辽宁省《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以提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抓手,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创新,大力整合公共资源和政策资源,着力破解制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大胆探索,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营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打造一支精通业务、熟悉管理、勇于创新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努力满足全县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履行出台政策、引导投入、标准制定、税费优惠、行业监管、兜底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坚持破立并举,改革创新。围绕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补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短板,正确处理居家、社区和机构的关系,打破传统思维定势,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将养老资源向居家和社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凸显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三)坚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鼓励乡镇(社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模式、运营方式、服务形式等方面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新路径、新模式,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快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加快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依托能力,加快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规模和水平,加快发展具有阜蒙县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全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和积极养老水平,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重点任务

(一)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市场化运作机制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8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任务。8个试点分别为于寺镇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伊吗图镇兴隆窝堡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佛寺镇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佛寺镇查干哈达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太平镇新邱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哈达户稍镇前查台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大五家子镇大加生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十家子镇八宝海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所涉乡镇要加大力度、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做到当年开工、当年建设完毕。严格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标准,已建小区未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规划无养老用房的,鼓励所在乡镇租赁解决,县财政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或试点补助金中给与一定比例的补助,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2.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率。支持社会力量托管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定制化服务,试点期末城区托管比例达到60%、农村达到30%,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扶持引导,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3.培育品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培育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营主体。试点期末,每个乡镇至少培育1家能够连锁运营5家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卫健局)

(二)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

4.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全面筛查摸底工作,对80周岁以上或低保家庭中60-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在阜蒙县居住的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动态数据库,由社区网格员定期对老人进行探视,同时由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工作者、近邻或亲属与老人签订关爱服务协议,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联系,帮助或协调解决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的实际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

5.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兜底作用,将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半失能老人纳入政府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康复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需求拓展,做到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关爱相兼顾。(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

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厘清相关责任单位任务内容;根据老年人的不同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不同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等)

(三)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模式

7.加快实施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全县现有公办农村敬老院100%转型为集住养、养护、康复、医疗等功能于一体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具备五保供养、社会老人寄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残疾人照护等功能,满足农村养老刚性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残联)

8.推进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居民房屋资源,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老年人 “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日间照料、搭伙助餐、临时托养等服务,满足农村高龄、空巢、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9.多形式做好农村留守老人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居)委会的组织领导作用,牵头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等常态化活动,及时帮扶农村留守老人;发挥农村老年协会作用,广泛开展低龄老年人结对帮扶高龄老年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做到关爱守望全覆盖。(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四)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互联网+”服务应用模式

10.建设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虚拟养老院)。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采取政企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建成县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开发完善相关网络平台、养老软件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信息产品和工具,逐步实现一站式的养老综合服务、一体化的资源统筹、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一门式的受理评估监管等四项基本服务功能。(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乡镇)

11.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为老年人提供定位救援、导医挂号、日常照料、餐饮保健、健康咨询、代购代缴、老年人电子商务平台等针对性信息服务项目。(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

(五)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医养融合模式

12.大力推进基本照护保险制度。逐步将县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保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入住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机构上门照护、居家照料的分别按标准给予照护补助。(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

13.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制度。尝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对社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以及居家老人的医疗服务支撑,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立“健康小屋”或全科医生工作室,积极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保障基本卫生服务项目覆盖社区全体老人。(责任单位:各乡镇、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

(六)探索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模式

14.养老机构全面辐射带动居家社区养老。探索机构社区化模式,解决居家养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支持养老机构托管周边社区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托管数量和服务质量作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打破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的界限,将养老机构内的餐饮、洗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15.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探索社区机构化模式,满足老年人不愿离家、不愿离开社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乡镇(社区)充分调动资源,通过改造利用社区现有的公共设施或闲置的物业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的嵌入式养老机构,搭建起居家、社区与机构的桥梁,打通养老服务绿色通道,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结合。(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民政局、卫健局)

16.加快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积极探索建立融居家、社区和机构于一体的新型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承担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和护理院以及中央厨房功能。以养老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机构等为老服务组织为中心,按照适宜的服务半径,为周边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七)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17.培养一批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实践性、应用性强的特征,积极探索走产教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之路,多渠道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本县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设老年服务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社工等专业人才。(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

18.建立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服务人才提升技能水平,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对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对取得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家政服务员等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人员按等级和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和入职奖励。建立优秀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更多的养老服务业机构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畅通养老服务人员成长通道,定期举行养老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在青年文明号、敬老文明号、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评选活动向养老领域倾斜,为优秀养老服务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确保养老服务人才引得进、干得好、留得住。(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总工会、团县委)

(八)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19.强化家庭养老作用。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探索开展子女护理技能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20.有序推进适老住区建设。按照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满足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需求的原则,有序推进适老社区建设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老年住宅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全面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其配置轮椅道、扶手、防滑等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九)探索推进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

21.实施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重点扶持一批品牌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注重为高龄、独居、空巢和病残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以及安宁疗护等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22.组织大众性老年精神文化活动。办好老年艺术节、老年体育节、老年书画等县级文体品牌活动,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积极推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设老年专栏,鼓励支持媒体参与发展老年文化。加强县老年大学和基层老年文体组织建设,推动老年文体团队与养老服务单位的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十)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3.逐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第三方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方面加强行业引导,规范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

24.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已发布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老年精神关爱服务运营标准。支持行业协会联合质监部门推动行业服务标准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社区托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行业标准体系,编制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操作手册,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5.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监督。制定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和责任等制度规范,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对服务机构及服务情况开展监督评估。加强涉老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开展老年法律援助,严格防范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等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卫健局、司法局)

26.构建居家和社区养老信用体系。推动老年人开展放心养老消费创建活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把恶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从业人员和违规失信开展为老服务的组织纳入到“黑名单”中,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

27.注重居家和社区养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与公安消防、食品卫生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五、实施步骤

(一)当年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2020年4月—2020年7月)。起草并印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申报实施项目,制订实施方案。

2.组织推进(2020年7月—2020年11月)。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督办机制,加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3.检查验收(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汇总形成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接受上级的绩效考核验收。

(二)今后工作步骤

今后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通知要求,采取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组织推进和检查验收等步骤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统筹方案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县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进”的原则,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所承担的任务和项目落到实处。各乡镇和相关单位都将建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抓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优先保障重点改革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各乡镇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

(三)加强改革试点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让更多老年人通过改革得到养老服务的便利。

(四)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列入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建设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半年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县。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每季度调度一次进展情况,跟踪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强化对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定期实施检查评估,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各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等相结合,并充分运用于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监督功能。

 

 

附件1.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附件1:

 

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青林县长

常务副组长:关  军副县长

副  组  长:杨  阳副县长

            白福良副县长

  员:  牟景祥县民政局局长

陈浩县财政局局长

赵艳秋县卫健局局长

王海春县住建局局长

刘秉才  县医保局局长

侯甲军县残联理事长

白蕊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立新 县司法局局长

齐金权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杨维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云国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佳于寺镇政府镇长

高帆伊吗图镇政府镇长

齐山佛寺镇政府镇长

刘丽太平镇政府镇长

马朝臣哈达户稍镇政府镇长

李品大五家子镇政府镇长

赵虹桥十家子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牟景祥同志兼任。


 

 

 

附件2:

 

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省级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20年至2021年期间,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试点单位申请的项目及工作任务进行分配。

第四条  县财政局商县民政局按照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预拨。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所涉村老年人口规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基础、拟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及规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进展成效。

第五条  所涉乡镇(村)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县统筹各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购买服务,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扶持培训机构完成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六)支持多种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区域内老年人特别是空巢、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七)推进医疗资源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并提供相应设施设备。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拟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项目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蒙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