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人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罚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人社部分)

日期: 2020-12-21 浏览量:831 来源:阜蒙县人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县人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罚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人社部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方式及标准备注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款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对单位处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单位处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款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在1个月的。对单位处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在2个月的。对单位处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在3个月的。对单位处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在4个月以上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款,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不满20人的。对单位处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单独违反本条款,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在20人以上不满50人的。对单位处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对单位处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款,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在100人以上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因违反本款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用工劳动者不满20人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用工劳动者在20人以上不满50人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用工劳动者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9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反本款规定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用工劳动者在100人以上。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金额在不满10万元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劳动者不满50人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反本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劳动者在100人以上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7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1个月未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满20人的。对分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 
分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2个月未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在20人以上不满50人的。对分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 
分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3个月以上未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在50人以上的。对分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 
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每未对1家分包企业或涉及不满50名下劳动者实施监管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每未对2家分包企业或涉及50名以上不满100名劳动者实施监管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每未对3家分包企业或涉及100名以上劳动者实施监管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 
9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 
分包单位经总包单位督促,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对分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 
分包单位拒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且造成相关制度无法落实或出现欠薪后果的对分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牌设立不在显著位置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牌告示牌承载信息不全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没有维权告示牌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 
1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不符合行业部门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足的对建设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担保的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1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不满30万元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建设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1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专户资料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处7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款规定,均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处10万元罚款移送行业部门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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