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45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2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阜蒙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蒙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专家组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Ⅳ级)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
4.1.3 Ⅲ级响应
4.1.4 IV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 现场抢救
4.2.2 转送伤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 物资准备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阜蒙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阜蒙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阜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阜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卫生健康与疾病控制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爱卫会综合办公室)、医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室、体制改革办公室)、综合监督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事财务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县级医疗机构、120急救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由传染病科、内科、外科、骨科、重症监护病房、医技、职业病、疾控、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伤员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伤员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2)I级响应的行动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县区政府的要求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增援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工作,接到上级增援指令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1.4IV级响应
(1)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级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30分钟内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和蒙医医院为我县急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与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及时输送和转运病人。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紧急医疗救援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准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监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管理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志愿者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做好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等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阜蒙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补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阜蒙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阜蒙政办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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