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656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2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
2、《阜蒙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责任明细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流域河流断面
水质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属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凌河流域(细河)、辽河流域(柳河、东沙河、绕阳河)干支流断面的水质考核及污染补偿金缴纳。
第三条 流域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根据国家“十四五”地表水国考断面考核要求,除原有细河高台子国考断面外,我县新增细河杨家荒桥、东沙河八道河桥和绕阳河东白城子三个国考断面。同时,新增九个市考断面,并将国考、市考断面所涉支流列入县考断面,考核目标同国考、市考断面目标,具体考核标准以及所涉乡镇、村等情况详见附表2。
第二章 考核监测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采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逐月对流域干支流断面进行考核监测。当断面发生断流、水体不流动(积水或死水)及雨季洪水等情况,当月不予监测考核。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新增三处国考断面、九处市考断面及其支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第六条水质考核项目暂定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五项,考核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各河流上游断面水质目标参照“十四五”国考断面设定的水质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最终目标进行调整),考核同时参考河段上下游水质变化情况。
第三章 责任分工和追究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积极指导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对违法排污口实施封堵、拆除,并对考核断面流经乡镇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数量、生产运行情况全面掌握,严禁河道违法排污行为。
县水利部门强化考核断面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有关乡镇加强河道垃圾清理和“清四乱”工作。在确保河道水利功能前提下,实施河道范围划定、开展河道修复等工作,切实提升河道水质,并结合河长制职责,积极开展日常巡河检查,联合水政、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行为。
县住建部门加强蒙古贞污水处理厂、市政雨污排口日常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考核断面涉及乡镇的农业源污染防控工作,监督指导乡镇政府不断降低考核断面附近耕地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管理,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考核断面河道造林绿化工作,积极指导相关乡镇做好河道上游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围禁、围封工作,切实提升河道及上游周边生态涵养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考核断面河流水质考核目标,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属地入河排污口和涉水污染源的日常管理,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推进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达到考核要求。
第八条 县政府已将全县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城区办)、县直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所辖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流域河流水质恶化,甚至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我县实际和流域河流水质改善目标,不断加强与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全力推进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水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第十条 对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属地政府和相关县直部门应当结合水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和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章 污染补偿金缴纳
第十一条 当国考断面超标时,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断面所在流域干、支流按月进行考核,每月底前公布本月考核监测结果,如为特殊原因造成超标的,当月监测数据不纳入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污染补偿金缴纳暂参照执行《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细河杨家荒桥、东沙河八道河桥、绕阳河东白城子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由县政府依据责任分工由相关单位追查超标原因,由责任主体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各支流河参照干流缴纳,超过考核目标,由县政府依据责任分工由相关单位追查超标原因,由责任主体缴纳扣缴25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5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按10万元基数加罚。
第五章 应急处置
考核断面河流水质出现超标情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若污染源为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造成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尽可能将污染物进行去除、拦截;若是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泄露物质性质进行控制、拦截,防止污染扩大。
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同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物特点,开展应急监测,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确定污染范围;县水利部门对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条件进行监测,提供水文信息;县气象部门对降雨量、风速等气象要素进行预测预报,提供气象信息;其它县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应开展工作。
当现场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无蔓延可能,应立即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阜蒙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责任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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