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237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属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10号)内容,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起草,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最终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为加强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属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采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逐月对流域干支流断面进行考核监测。水质考核项目暂定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五项,考核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责任分工和追究。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积极指导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对违法排污口实施封堵、拆除,并对考核断面流经乡镇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数量、生产运行情况全面掌握,严禁河道违法排污行为。

县水利部门强化考核断面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有关乡镇加强河道垃圾清理和“清四乱”工作。在确保河道水利功能前提下,实施河道范围划定、开展河道修复等工作,切实提升河道水质,并结合河长制职责,积极开展日常巡河检查,联合水政、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行为。

县住建部门加强蒙古贞污水处理厂、市政雨污排口日常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考核断面涉及乡镇的农业源污染防控工作,监督指导乡镇政府不断降低考核断面附近耕地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管理,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考核断面河道造林绿化工作,积极指导相关乡镇做好河道上游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围禁、围封工作,切实提升河道及上游周边生态涵养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考核断面河流水质考核目标,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属地入河排污口和涉水污染源的日常管理,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推进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达到考核要求。

(四)污染补偿金缴纳污染补偿金缴纳暂参照执行《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细河杨家荒桥、东沙河八道河桥、绕阳河东白城子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由县政府依据责任分工由相关单位追查超标原因,由责任主体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各支流河参照干流缴纳,超过考核目标,由县政府依据责任分工由相关单位追查超标原因,由责任主体缴纳扣缴25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5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按10万元基数加罚。

(五)应急处置考核断面河流水质出现超标情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若污染源为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造成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尽可能将污染物进行去除、拦截;若是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泄露物质性质进行控制、拦截,防止污染扩大。

四、主要依据

(一)《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

(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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