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依据

日期: 2020-02-26 浏览量:1079 来源:阜蒙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违法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证采砂行为的。

处罚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处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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