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令

日期: 2020-03-19 浏览量:17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泡子农场,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县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发布如下防灭火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区
  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森林草原防灭火区为全县范围内林地、耕地、田埂、荒沟等。林区边缘内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军事设施、油库及弹药库等重要危险源、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区域周边500米和其他林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二、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
  我县多处于丘陵地域,地形复杂,村山相连,耕林交杂,去年雨水充沛,林下植被茂盛。加之今春气温回升较快,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投入重兵快速扑救,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几率、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三、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要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乡镇政府 “党政一把手”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主管林草工作的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一级督促一级、一级检查一级”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把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到实处。对火灾频发或因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损失的,依据《辽宁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单位及时清除林边、村边、路边、坟边及重要设施、重要危险源周边柴草等可燃物,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从严查处烧秸秆、烧田埂、烧地格、烧杂草、烧灰积肥、炼山和堆烧林木枝桠、树叶等生产用火,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及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内违规明火作业和爆破。各单位要全面加大巡查管护力度,落实护林员管护责任,在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增人、设卡、增加巡查密度。按分片包保责任划分,落实“四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严控野外火源。

各乡镇、林草、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配合,适时组织开展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追”,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成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公安部门做好配合。对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高风险期,对拒不执行县政府通告、命令,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生产用火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火灾,构成过失放火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机制
  面对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健全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对发生野外焚烧秸秆可燃物的要及时处理,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力争“打早、打小、打了”。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队伍建设,在发生火情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要按照“快速反应、科学指挥、重兵扑救”的原则,快速对火场实行有效控制,并根据火场情况随时调整扑救方案,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要加大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和后勤保障,要制定扑火队伍跨行政区扑火补助办法,不断提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六、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及秸秆禁烧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播放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以及广泛宣传“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等,教育、引导和发动群众,了解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提高全民爱林护草责任及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法制观念和紧急避险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良好氛围。县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域、时段的通告和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

七、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制度,按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时限准确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要保证随时到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保证随时赶赴火场一线指挥扑火救灾。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班领导的责任。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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