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2-09 浏览量:498 来源:阜蒙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阜蒙政发〔20211号)于202121日印发,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及时原则。对于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对于适用期已满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对于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2020年9月4日,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我县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上级要求,本次清理范围是198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和起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由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我县各单位均没有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2017年已宣布失效593件,在此基础上,县司法局又对1980-2019年度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

制发的现行有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清理,并经两轮征求各实施部门意见,形成了最终清理目录。

三、主要内容

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主要内容不适应营商环境建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适用期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64件文件宣布失效。保留《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227号)等83件文件。此次清理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将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宣布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主要依据

(一)《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二)《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蒙法办发〔2020〕12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阜蒙政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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