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水利局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第01—04号)

日期: 2021-03-12 浏览量:259 来源:阜蒙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白岩福,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01)号),依照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3月8日对白岩福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吴占学,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02)号),依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3月10日对吴占学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齐宝山,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03)号),依照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3月11日对齐宝山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刘志,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04)号),依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3月11日对刘志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限在4月1日前将沙堆清理或移出河道管理范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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