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10 浏览量:1091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发〔2021〕2号
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风路延伸工程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程序,依法依规组织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风路延伸工程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东风路东延工程是“十四五”期间我市推进“三位一体”为核心的“一核”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更是2021年我市重点民生工程。为加快推进东风路延伸工程阜蒙县段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东风路延伸工程阜蒙县段于2021年9月20日完工通车,4月中旬前,完成道路红线范围内房屋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二、征收程序及工作分工
(一)入户核量、征求意见
工作任务:核实道路红线所占被拆迁户姓名、房屋性质、面积及附属物等情况,认定土地性质,核实土地面积;入户征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区街道办事处、征收工作组
完成时限:2021年2月4日前完成
(二)发布征收决定
完成时限:2021年2月4日前
(三)评估征收房屋的价值
工作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完成时限:2021年2月10日前
(四)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工作任务:征收工作组根据入户核实时掌握的联系方式,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逐户找人,逐户洽谈,逐户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责任单位:包保部门,县房屋征收工作组、城区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完成时限:2021年4月中旬前
(五)集体土地征用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城区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三、包保分工
(一)企业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包保;
(二)第一小学由县教育局负责包保;
(三)县看守所由县公安局负责包保;
(四)西关村村民由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包保;
(五)道路红线所占住宅、营业用房(住改营)由县住建局负责包保。
四、补偿安置办法
为保障该工程顺利推进,东风路延伸工程阜蒙县段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按2017年4月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附后)
五、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东风路延伸工程是市委关于“十四五”期间“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通两条东西贯通的大通道,推动中心城区向东扩展,阜蒙县城向西拓展”的建议,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全力推进。
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包保责任,积极做好被征收人的工作。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主要领导都要战斗在一线,要专人、专责,全力做好征收工作,必须在2021年4月中旬前完成全部征收任务。
三是建立调度机制。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工作进展实行周调度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一下班前将上周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项目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难点,随时将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问题解决。
附件: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风路延伸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附件1: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风路
延伸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青林 县长
副组长:关 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广和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白福良 副县长
成 员:张文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庆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邓忠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冯 克 县财政局局长
杨 维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包维东 县教育局局长
王立靖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蔺 强 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立群 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春担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全力推进道路规划设计、项目包装、政策争取、动迁征收等工作,工作进展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包装、政策争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筹措和支付由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等相关事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所占房屋、附属物征收拆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规划设计、道路红线范围确认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看守所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县教育局: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第一小学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企业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房屋、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负责道路红线范围内电力设施的迁移工作。
附件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回迁)。回迁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回迁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佔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筒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一)回迁原则上回迁现房
回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住宅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调换。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52平方米,可回迁到52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足52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助。
原主房建筑面积较大,根据被征收人的需要确定回迁建筑面积,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返还。不足52平方米的,合理增加建筑面积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0元,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100元,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
(二)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申请回迁建筑面积42平方米
1、附属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具备居住条件并正在居住;
2、居住人均为本征收区域内户口五年以上;
3、附属房屋居住人与主房房屋产权人为父母和已婚子女关系,已婚子女和父母正在居住且满五年以上;
4、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外出务工的应提供暂住证,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单位和社区出具住房证明;
5、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
6、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无其它住房;
7、符合附属房条件的,回迁限42平方米,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000元,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1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附属房大于或小于42平方米,按42平方米计算,附属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补助,多余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补助。
(三)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家费以《户口本》为依据,每户两次搬家费共8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户口本》为依据,《户口本》以征收决定前办理为准。每户每月300元,期限从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到签订房屋合同当月为止,按2年计算,结算时以实际为准,多退少补,已通知回迁放户延期一个月终止。
选择回迁现房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支付一年临时安费。
四、居民商业用房、住宅用于商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营业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住宅房屋的,经专业工作组认定,符合住改营房屋条件的,支付部分结构差价每平方米500元。
营业房屋、住改营房屋也可以回迁住宅,按同类房屋找差价;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搬家费每户两次共16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乘以20元乘以12个月,期限从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到签订房屋合同当月为止,暂按2年计算,结算时以实际为准,多退少补,已通知回迁放户延期一个月终止。
选择回迁现房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认定
住宅用于营业房屋是指在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对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并且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房屋座落地址一致,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可按高于住宅用房,低于营业房屋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营业的,按主房营业增值因素给予补偿,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助。
六、营业房屋、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含回迁)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元,补偿期限12个月。有异议的可向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认定工作组申请认定。
非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满一年以上并正在经营的,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营业房屋,未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专业养殖户的搬迁补助按养殖畜舍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大棚、林果种植、专业养殖户补偿由专业部门估价确定,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补偿。
七、回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也可以回迁,另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3300元购买。少于20平方米的,按政府优惠价格返还。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由专业部门测量确定,大于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回迁面积。
八、农业户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间数(每间按25平方米计算),每间房屋补助3600元。
九、回迁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签订回迁建筑面积,差价款按政府优惠价格支付或返还。
十、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简易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助。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
十ー、原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变更过户的,现使用人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现使用人不履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不能按期回迁或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造成损失自行负责。
十二、回迁地址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地段,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先后顺序,自行选择。非电梯楼房,顶层不带阁楼的,按回迁合理增加、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500元。
十三、回迁住户同购买商品房业主同样缴纳相关费用,接到放户通知一个月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十四、企(含转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房屋,货币补偿,不予回迁。
企业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乘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企业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上一年度原始凭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有异议的可申请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认定组认定。
十五、搬迁期限为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十六、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选择回迁安置的,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选择货币或回迁安置的,在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奖励200元。
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法规、政策规定职责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方案适用于东风路延伸工程阜蒙县段建设项目。
注: 1、征收人——阜蒙县人民政府。
2、被征收入一房屋所有权人。
3、主房一一《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
4、附属房一一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附属房包括门房、耳房、厢房、后厦。
5、合理增加面积一一不足52平方米,补足到52平方的部分。
6、自行增加面积一一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不足52平方米的,超出52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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