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水利局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第10—12号)

日期: 2021-04-14 浏览量:167 来源:阜蒙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王思远, 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10)号),依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7日对王思远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挖沙取土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 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张立军,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11)号),依照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13日对张立军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没收非法所得420元;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房征,未经许可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12)号),依照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13日对张立军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没收非法所得1300元;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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