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11 浏览量:608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发〔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 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工业经济支持、引导和调控作用,规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领域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聚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构建具有自治县特色的现代化工业经济体系,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符合全县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重点支持各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产业。
第五条 重点用于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认证、评定的企业、项目、平台、品牌、贯标、名录等奖励;支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和项目前期工作;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及企业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篇大文章”重点项目和企业,流动资金、争创品牌、市场开拓、企业上市、地工产品配套、新增用电量补助;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利、新产品研发、智能制造、绿色发展、服务型制造、数字经济、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两化融合、工业再制造、节能降耗、企业上云、信息化建设、企业投资运行;助推补短板、盘活闲置资产、淘汰落后产能、危化品企业搬迁等方面。
第六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拉动作用较大的企业,资金拨付占比达到80%以上。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企业。
第八条每个企业或项目的贴息资金和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已依法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已办理纳税登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健全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研发能力。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能够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本年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县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简介;
3.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凭证;
5.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工业技术创新项目要提供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证书;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拉动性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如无备案(核准)文件或相关凭证,且仍需要资金支持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常务会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分别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报送材料。
第十六条 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按照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或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要定期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运营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县工信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工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及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运营后,项目承担企业要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报送经营、效益、税收贡献等材料,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按“专项资金”总额提取1%项目评审费,专项用于项目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阜蒙政发〔2019〕3号)文件工业部分同时废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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