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7-02 浏览量:162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闫红军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1)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3、处以行政处罚壹万元(1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贰仟伍佰元(2500元)。
包智取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2)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于国丽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3)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3、处以行政警告一次,没收非法所得壹仟零柒拾贰元伍角(1072.5元)。
宋继明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4)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3、处以行政警告一次,没收非法所得玖佰元(900元)。
吴银山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6)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处以行政警告一次,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3、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马永亮非法采砂一案,阜蒙水罚决字〔2021〕年 第(27)号,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阜蒙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对采挖地点进行回填、平整,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3、处以行政警告一次,没收非法所得肆佰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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