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1-10-16 浏览量:1142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2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田家管委会)、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县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  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的设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县财政局直接征收;县财政局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变更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  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  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  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  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确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批准。

第十条 缴款义务人因特殊情况确需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批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管理”的“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3日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确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核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占用、挪用、坐支、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的应当缴国库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科目,定期(5日、15日、25日)划解国库,不得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有法定或者省政府规定的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待结算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审批程序返还:

(一)  对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返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确定的数额、时限(3个工作日)返还缴款义务人;

(二)  对执收单位和义务人错缴非税收入账户的款项,由执收单位或者义务人提出申请及缴款证明,经县财政局审核后返还;

(三)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征缴的非税收入,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   除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  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  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四)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及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  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  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

(四)  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五)  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六)  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八)  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九)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缴款义务人外,应当全部收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得非法利益的;

(二)  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  打击、陷害或者报复举报人的;

(五)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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