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12 浏览量:325 来源:阜蒙县应急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1年2月4日阜蒙县应急局接到阜新市应急局《关于核查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阜应急交〔2021〕001号)后,县应急局立即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真核查。核实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以上部门并聘请两名危险化学品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2021年1月24日11时03分,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75万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内,占地2675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创建于2013年05月,专业从事化工产品开发、生产、销售,项目备案确认书为《辽宁省阜新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阜新市(阜蒙发)备〔2013〕0135号)。
2019年1月项目一期(产品为4,4'-二硝基-2,2'-二(三氟甲基)联苯,副产品为溴化亚铜)在生产车间2安装调试完毕,公司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试生产,该项目产品和副产品(溴化亚铜)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性为一般化工项目。
2020年1月公司委托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通过了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事故发生车间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车间2副产品溴化亚铜精制过程208#溶剂乙醇蒸馏釜(2000立升)。工艺流程为:首先将副产品溴化亚铜和溶剂乙醇投入到206#釜中醇化,然后将分离出的乙醇投入到208#蒸馏釜中,在真空条件进行减压蒸馏,蒸出乙醇回收套用。
事发当班人员共4人,具体是班长陈闯、精制岗操作工郑朝辉和曲树廷、离心岗位操作工王维。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1年1月24日早8点,班长陈闯安排王维清洗一楼的离心机,郑朝辉在二楼清洗206#釜,曲树廷看护208#釜,继续蒸馏23日未回收完的溶剂乙醇。大约11点03分,操作工郑朝辉在二楼清洗206#釜(侧对208#釜),起身回转时208#釜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工人郑朝辉被窜出的物料喷溅到头上和脸上,自行从二楼跑到一楼,被赶来救援的车间主任孙彦宾和班长陈闯(陈闯事故发生前到库房领料,准备投料用)带到办公楼进行清洗脸部,然后安排赵晓龙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操作工王维在一楼直接跑出车间,因惊吓直接回家休息;现场搜救人员发现曲树廷跪在一楼距北门3米左右的地上,下半身被碎渣及屋顶掉落物压住不能动,现场人员积极救援,十多分钟后把曲树廷救出,紧急由公司车辆送往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途中转置赶来的120救护车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曲树廷(男,54岁,阜新人),系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溶剂回收操作工,事故中死亡。经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髋部开放性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编号:1911051)。
2.郑朝辉(男,45岁,阜新人),系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精制岗操作工,事故中受轻伤。
四、事故瞒报行为调查情况
调查组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曲树廷送医转运过程及其死亡医学证明查实: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2车间2021年1月24日11时03分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至市局下达调查核实交办单(2月4日)为止,该公司未向任何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期间,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阜蒙县应急管理局也均未接到该企业此次事故上报的任何信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企业此次事故瞒报行为成立。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75万元。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本岗操作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打开蒸汽阀门升温后擅自离开岗位。当压力变化时,没能及时调整压力,使乙醇迅速蒸发(乙醇沸点78.5℃),冷凝器为盘管式,管路较长,进口又有堵塞现象,蒸馏釜内压力增大时,压力未能及时排出,蒸馏釜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够,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贯彻执行操作规程不到位。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3.检维修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设备管路堵塞现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曲树廷,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车间2精制岗操作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邢志强,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检维修制度制定不完善;对生产车间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
3.孙彦宾,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2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
4.赵文军,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五项、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脱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合并给予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
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建议责成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向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阜蒙县应急局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真正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操作人员责任感,遵守劳动纪律。
(二)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要全面梳理和完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查遗补缺。制定巡回检查制度,使带班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操作人员违规现象;进一步完善检维修制度,按时检修设备,使设备能在正常状态下安全运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规章制度不悬空贯彻落实到位。
(三)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遵法守法,依法报告事故 。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物证,积极支持配合好政府开展的事故调查。
(四)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要针对此次事故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履行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
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1日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