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12 浏览量:95 来源:阜蒙县应急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1年2月5日17时10分,新乡市凤泉区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辽宁大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清理14号水泥筒仓时,滑入底部锥体卸料口,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4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辽宁大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鹰水泥集团),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注册地址阜蒙县阜新镇东扣莫村,法定代表人边宏光,经营范围为水泥制造、销售等。
2.施工单位:新乡市凤泉区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建筑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8日,注册地址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西同古村,法定代表人郭天林。经营范围包括料库清理、防腐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等。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大鹰水泥集团14号水泥仓库。该仓库建成于2013年9月,呈圆柱形。内径15米、外径16.2米、高30米,存储量5000吨。筒仓底部与筒仓同心设计一内径5.4米、高8.38米,内角为70°的空心圆锥体,锥体底部设计一与锥体厚度相同的圆柱形底座,高2.3米,用于向仓内送风。锥体底部中心设计一直径为1.5米的圆形卸料口,通过边长为0.7米的正方形管道与外部相连。锥体底座的环形立面上沿锥底下平面等距分布12个高0.7米、宽0.35米的长方形下料口,筒仓内壁下平面至卸料口外径上平面呈10°向下倾斜坡度。
(三)工程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5日,大鹰水泥集团与同星建筑公司签订清库工程施工合同,大鹰水泥集团将厂区内水泥库、均化库库内积料清理(含库顶、库侧结皮)工程承包给同星建筑公司,工期25天。2021年1月23日,施工方进驻大鹰水泥集团。24日,开始清料工作。按照工作安排,采取先自上而下清理库壁挂料,再统一将积料由筒仓底部卸料口向外排放的方式进行。事故发生时,库壁清理工作已经结束,正进行向外排料工作。施工过程中,按照公司规定,筒仓内作业人员上身均要穿系安全带,并分别与固定在筒仓顶部的安全绳相联接。联接方式为安全绳底部人工结扣,将安全带金属锁扣锁闭在安全绳扣环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1年2月5日,同星建筑公司员工常建国、周广秋、李志强、朱运明四人在14号筒仓内通过卸料口向外排料,该公司负责人郭天林在筒仓外进行安全监护。
17时10分左右,坐在筒仓内库侧门左侧休息的朱运明听到筒仓内传来“啊”的一声后,立即大声呼喊周广秋与常建国,并未听到有人回答,随后在筒仓内另一侧施工作业的李志强赶到,两人合力向上提拉安全绳,拉起了周广秋。随后两人继续提拉另一条安全绳,但只拉起了末端未系扣的安全绳,周广秋说:“常建国可能掉下去了”。三人立即边呼救边跑出筒仓,当跑至筒仓下部卸料口时,发现常建国身体蜷缩、臀部向下,卡在出料口处,几人站在平台上共同将常建国拽出,此时常建口的防尘口罩脱落至脖颈处,安全帽歪向左侧。随后李志强将其身上安全带脱下并做了简单的心肺复苏,此时常建国猛烈的咳了几声,施工方几人立即将常建国抬上企业自备的救援车辆送往阜蒙县人民医院。
17时30分,常建国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4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常建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脚下踏空,安全绳扣结松脱,滑入筒仓底部卸料口,在滑落过程中,吸入大量水泥粉尘致其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同星建筑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有两个悬挂点的坠落悬挂安全带及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绳、防滑劳保鞋;安排不符合高空作业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高空清库工作。
2.同星建筑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器具仅靠工人按习惯自行穿戴,监护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作业过程中隐患排查不到位,监护人位于仓外地面,不能实时观察仓内情况,缺少对现场情况的有效管控。
3.同星建筑公司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4.大鹰水泥集团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仓内施工情况管理和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常建国,同星建筑公司施工人员,作业中未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器具,致使安全带与安全绳松扣。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郭天林,同星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监护人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潘春元,大鹰水泥集团外包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外委清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清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0.5万元。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同星建筑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25万元。
2.大鹰水泥集团,对外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3万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同星建筑公司
1.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关口,根据工作特性,按相关标准规定选择年龄、工作经验、职业禁忌等各方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保证员工自身条件适合从事本岗位工作。
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注重培训效果的考核,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及安全操作技能;入库作业前,由监护人对现场安全条件及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进行二次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作业。
3.加强作业过程的中安全管理。严格按相关标准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护人员、选择合适的监护位置,保证每名入库作业人员均能得到有效监护;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施工作业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孔、洞等部位采取设置围栏、铺设跳板等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坠落。
(二)大鹰水泥集团
加强对外委施工方的协调、管理,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将施工现场及外委施工人员纳入本公司隐患排查范畴,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新乡市凤泉区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1日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