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14 浏览量:98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市监处罚〔2021〕105号
当事人:蹇*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九处在对阜蒙县招束沟镇零售药店暗访检查时,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百益堂大药房连锁店(具备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在营业,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021年9月10日接市局案件交办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阜蒙县仁泽康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招束沟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2月23日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至检查之日止,原药店负责人蹇东宁一直以个人名义经营药品,从事药品购销活动,期间阜蒙县招束沟百益堂大药房连锁店筹备用此房开药店,虽然取得营业执照,悬挂牌匾但未从事经营活动,该药店属于蹇东宁个人经营行为,与阜蒙县招束沟镇百益堂大药房连锁店无关。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所经营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蹇东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
经查,蹇东宁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期间销售药品违法所得2259元,现存药品276个品种,货值金额16062元,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调查笔录一份 , 3.现场拍照及录像 ,4、现场封存剩余药品10箱 5.涉案物品清单,6、价格签,7.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报,8.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百益堂大药房连锁店证明。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给当事人蹇东宁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蹇东宁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无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妻子长期患病且死亡,生活确有困难,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基准》适用减轻处罚,处于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关闭;
2.没收现存药品及违法所得2259.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1001697824050006870,开户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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