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16〕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增粮食生产

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是国家从保障粮食安全角度确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具有战略意义。为保证我县新增粮食产能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国办发〔2009〕4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下文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中央资金占80%,地方配套资金占20%。

    第四条 项目投资标准为1500元/亩。

    第五条 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由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项目计划申请、项目区选择、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计划由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县总体规划和实施能力向市发改委提出建设计划申请。

    第八条 各乡镇向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申报项目区,必须征求地块农户意见,取得村民代表大会认可,并进行公示。县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结合全县农业发展部署,确定项目区。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重点实施小型水源、排灌沟渠、集蓄水设施、机井配套、土地平整以及机耕道等配套工程建设,着力建成区域化、规模化的旱涝保收粮田。

    第十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任务要与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进行衔接,不得重复投资。

    第十一条 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按照总体平衡原则,形成统一的方案,并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费和评审费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的新增粮食产能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配套物资设备和农业工程等均列入招标范围。

    第十四条 由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体(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招标前,招标文件要报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区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内该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等。具体为:

1.按照“四制”管理原则,成立项目法人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2.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资金和工程安全进行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资金不超额不挪用、安全无事故。

3.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

5.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等。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由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同时对乡镇和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向两方汇报工作。监理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资金为中央资金,没有预付款。在计量支付时,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复核、乡镇审核后,报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财政申请资金,再由新增粮食产能专户拨付至中标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体工程不允许变更。

    第十九条 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指定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道路工程的施工进行中间抽检和完工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  工程验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 道路工程竣工后,委托检测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和验收报告,然后移交乡镇政府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源工程验收移交工作按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源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阜蒙政发〔2014〕43号)进行,验收工作小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乡镇长、分管水利副乡镇长、水利服务中心法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组成,各乡镇长任组长,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六联一审八人签字盖章制”进行。验收合格,工程移交乡镇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移交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整改;是乡镇的责任由乡镇负责。质保期满,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乡镇政府共同对工程进行复查,然后由乡镇政府出具质保期无质量问题证明,监理审核后,再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完成,新增粮食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然后将审计结果报县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结算审计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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