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2 浏览量:1220 来源:阜蒙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精简补贴名称:《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
●养老服务补贴依据:
1、(辽政发【1985】24号)《关于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报告》。
2、民办【1987】城字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3、(阜政办发【2021】 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
2、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现在无固定收入,原系国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养老服务补贴内容和标准:
1.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标准的工资百分之百的生活费(包括医药费,下同);
2.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费;
3.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并在精减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应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其中,尚未办理的,可按劳民政部、财政部[1982]城14号文件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办,并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救济费。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不足二十元的,应发给二十元。
4.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不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
5.被精减的职工中,在职期间,因工伤残尚未处理的,应继续按有关规定处理。即: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财应由原单位改办退休;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因工负伤的),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现金补贴一卡通发放
●补贴申请材料及样式:详见1、(辽政发【1985】24号)《关于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报告》。
2、民办【1987】城字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详见文件
●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418-88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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