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432 来源: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适用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2条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 1.出具失实报告1份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2.出具失实报告2份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3.出具失实报告3份及以上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3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的罚款 | |||||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5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0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造成6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造成8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的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4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未履行本法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1项职责的 | 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2.未履行本法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2-3项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未履行本法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4-5项职责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未履行本法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6-7项职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6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未履行本法第25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1项职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2.未履行本法第25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2-4项职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未履行本法第25条第1项至第7项中任5-7项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 ||||
2.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7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和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和1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违反本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 |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为5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 |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违反本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 | 1.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情况之一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违反本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 |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2.有2-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8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违反本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99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 1.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违反本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 |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 | 1.关闭、破坏1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关闭、破坏2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关闭、破坏3台(套)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 | 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为2名-10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违反本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 | 1.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有3台(套)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违反本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 |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1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 1.对重大危险源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1种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重大危险源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2种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对重大危险源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3种以上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违反本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 |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 | 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2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3条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违反本条第2款的违法行为 |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第3款的违法行为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违反1项规定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违反2项规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违反3项规定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4条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5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6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8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09条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做到应保人员全覆盖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10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 1.不立即组织抢救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2.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
3.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
4.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 1.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
2.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 第114条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 3.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
4.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备注: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事故分类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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