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6 浏览量:454 来源: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案例一:阜蒙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行为案
2020年8月,阜蒙县公安局和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报告显示该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二:高某某无照经营日用品行为案
2021年1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高某某正在无营业执照经营日用品,经查,高某某从2020年12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阜蒙县王府镇经营日用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三:郑某某(系阜蒙县城区某超市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案
2021年8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出郑某某所经营的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6,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裁量后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该批次剩余黑芝麻。
案例四:芦某某(系阜蒙县城区某珠宝店经营者)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案
2021年7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芦某某所经营的珠宝店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用的电子天平(用于黄金等贵金属销售称重)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020年,检定合格证书到期后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一直未对其在用的用于黄金等贵金属销售称量计价的电子天平申请强制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五:阜蒙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行为案
2021年3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21年4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转案件审批单和检验报告,检验出该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总氮(N)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六:商某某(系阜蒙县阜新镇某水暖批零商店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管材行为案
2020年12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案件,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商店销售的双层管进行抽检,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商店销售的该批双层管平均外径、壁厚、静夜压强度(95℃,22h)、静夜压强度(95℃,165h)、灰分、熔融温度、氧化诱导时间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判断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七:王某某(系阜蒙县于寺镇某电子商务经销店的经营者)虚假宣传猪饲料行为案
2021年2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访部门转送投诉举报信息,投诉阜蒙县于寺镇某电子商务经销店销售僵猪123猪饲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调查,该电子商务经销店所销售的僵猪123猪饲料产品在网络平台销售宣传标注“僵猪药、抗病”等字样,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八:阜蒙县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2021年5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案件,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在该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2盒内酯豆腐,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的标签上未标明成分或配料表等事项。经调查,该内酯豆腐包装的标签上未标明成分或配料表等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裁量后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九:薛某某(系阜蒙县旧庙镇某农副产品经营商行的经营者)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案
2021年7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网上购买的阜蒙县旧庙镇某农副产品经营商行销售的两桶黑豆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调查,薛某某2021年7月购进豆油50桶,自行包装后用于销售,该豆油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GB2516并不存在,且其标注的生产商亦不存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十:吴某某(系阜蒙县某书店经营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案
2021年8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1年7月在吴某某所经营的书店购买1包黑魔方二代175g抽取棉柔巾,该棉柔巾标价6.90元,但在实际支付时显示应收7.00元,消费小票显示费用:0.10元未标明原因。经调查,在该书店出具的消费小票显示额外收取费用0.10元,并且未标明收取该项费用的原因,消费者实际支付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十一:阜蒙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案
2021年1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化验室冰箱内存放的骨源性践行磷酸酶检验试剂超过了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过期医疗器械。
案例十二:阜蒙县伊吗图镇某公墓未执行政府定价销售公墓行为案
2021年12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墓实际销售墓地的价格超过阜蒙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阜蒙发改发【2018】77号)文件所规定的定价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案例十三:李某某(系阜蒙县新民镇某商店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相关工作行为案
2022年5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商店的经营者李某某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健康证明,李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十四:阜蒙县某粮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1年12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该粮业公司所生产的谷物产品包装袋上使用投诉人注册的文字商标。经调查,该粮业公司所生产的谷物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投诉人注册的文字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十五:阜蒙县某家具厂(经营者:申某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行为案
2022年5月,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家具厂所使用的叉车未能提供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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