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 2022-09-27 浏览量:816 来源: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委托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春

受托单位: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阜新氟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刘姗依

为了加强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特签订此委托书。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委托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三、《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范围

一、行政检查

(一)监督检查权。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协助委托单位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计划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日常监管职责。

(二)风险隐患督查整改权。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于拒不整改或不全部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报请委托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现场处置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

二、行政处罚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罚款或者警告的,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作出;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除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需经委托单位执法监督办公室法制审核外,其他程序由受托单位依法进行;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5万元以上(包括本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必须报经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依照《阜新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则》的规定,负责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有关备案审查部门整理及报送;

委托单位根据需要有权对行政处罚阶段性工作进行适时调整。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予委托。受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单位。

第三部分 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受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单位在受托权限范围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四)与受托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六)纠正或撤销受托单位不当或违法的执法行为。

(七)制定执法计划,明确受托单位与分局(局执法队)的有关分工;

(八)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对超过委托权限范围外的执法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九)指导受托单位的执法保障工作。

二、受托单位职责

(一)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二)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应当依法予以及时报告的事项;

(三)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编在岗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参加行政执法培训与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四)行政处罚案卷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委托单位行政办公室归档登记保存;

(五)承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开展执法的法律后果;

(七)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填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有关内容,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相关执法数据统计等工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部分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应向社会公布。

委托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陈玉春

受托单位: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刘姗依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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