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7-05 浏览量:1135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及回迁安置地点

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回迁”)。

回迁安置地点: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地段、政府采购回迁安置房源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2)

老旧楼房因生活需要形成的必要附属设施,结合实际予以合理补偿。

三、住宅、居民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用房)回迁

1.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2.《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3.《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住宅房屋的,经专项工作组认定,符合住改营条件的住宅房屋, 支付部分结构差价每平方米500元

4.营业房、住改营房屋回迁住宅的,应按照同类房屋找差价

5.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行购买。

四、附属安置房屋认定和补偿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回迁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

1.附属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具备居住条件并正在居住

2.居住人均为本征收区域内户口五年以上

3.附属房屋居住人与主房房屋产权人为父母和已婚子女关系,已婚子女和父母正在居住且满五年以上

4.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外出务工的应提供暂住证,居住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单位和社区出具住房证明

5.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

6.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无其他住房,且住房仅用作住宅使用。

回迁42平方米支付部分代建费,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代建费1100元,非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代建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附属房屋小于42平方米,按42平方米计算,附属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补助,超出42平方米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助。

五、临时安置、搬家补助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征收区域《户口本》为单位《户口本》以征收决定前办理为准。每户每月300元,支付6个月。

搬家补助费,以《户口本》为单位,每户800元。

2.营业房屋、住改营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住宅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乘以20元乘以6个月支付。

搬家补助费,以《户口本》为单位,每户1600元。

六、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认定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房屋是指在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的房屋。楼房1层以上不予认定。

城区市政规划街、路(见附件3)。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对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并且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房屋座落地址一致,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可按高于住宅房屋,低于营业房屋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营业的,按主房营业增值因素给予补偿,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助。

七、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含回迁)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补偿期限12个月,有异议的可申请专项工作组认定。

非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满一年以上并正在经营的,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补偿期限为12个月。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营业用房,未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专业养殖户的搬迁补助按养殖畜舍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大棚、林果种植、专业养殖户补偿由专业部门估价确定,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补偿。

八、回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由专业部门测量确定,大于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回迁面积。

九、农业户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间数(所有权证上未记载间数的,每间按25平方米计算,每间房屋补助3600元。

十、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附属物补助

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简易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助;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1

原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或其他形式获得产权的,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变更过户的,现使用人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

现使用人不履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不能按期回迁或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造成损失自行负责。

搬迁期限为6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自被征收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在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31天至60天(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按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及时腾空房屋,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完好、室内生活用品搬空等为标准。由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具结算单,领取补偿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法规、政策规定职责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适用于2022年6月以后阜蒙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未尽事宜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 1.征收人—阜蒙县人民政府

2.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

3. 主房—《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

4. 附属房—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附属房包括门房、耳房、厢房、后厦、仓房

5.自行增加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

  

附件: 1.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3.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附件1:

 

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统筹推进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鉴于工作人员变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长:包      

副组长:白福良  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广和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王宏春  副县长

 员:吴洪亮  县政府办主任

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玉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立新  县司法局局长

邓忠伟  县民政局局长

王立靖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何庆军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齐鹏飞  县审计局局长

李晓波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宏伟  县税务局局长

   县城区街道党工委书记

   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田秀利  县城投公司董事长

赵东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张立群  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阜蒙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阜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东宇同志兼任,成员:苏方印、高飞、周玉刚、吉宏伟、王扶来、王健、霍西岭、张国臣。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1

院墙

砖石1.6米高,每延长米80元

2

户外厕所

300元/个—500元/个

3

大门

300元—2000元

4

管井、大井

1000元/眼、4000元/眼—5000元/眼

5

水表

100元/块

6

电表

200元/块

7

电话

100元/部

8

闭路

350元/户

9

宽带

500元/户

10

猪圈

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11

砖暖窖

8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12

菜窖

300元/平方米

13

青苗

根芽20元/平方米、青芽15元/平方米

14

树木

3元/公分(按胸径计算)

15

果树

6元/株,四年以上100元/株

16

葡萄树

一年至三年6元/株—8元/株,四年至十年30元/株

17

沉水井

1000元/个

18

水泥地面

30元/平方米

19

人行道板

35元/平方米

20

铁栅栏

50元/米—80元/米

21

平台

50元/平方米


附件3

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序号

  

  

1

繁荣大街

八一路 — 新大桥

刑警大队至垃圾场

2

团结街

八一路 — 隆宇路

阳光上城小区至财政局

3

利民街

文化路 — 胜利路

智发公司至国土资源局

4

人民大街

八一路 — 站前路

原兽医站至火车站

5

光华街

文化路 — 前进路

印刷厂至农电修理厂

 

  

  

1

八一路

人民大街 — 繁荣大街

原兽医站至原林产品公司

2

隆宇路

人民大街 — 繁荣大街

隆宇大厦至原东北煤厂东

3

北环路

阜彰路 — 玉龙路

阿金歹桥西至工业园区

4

大众路

人民大街 — 民族街

政府小区至清真寺

5

向阳路

人民大街 — 团结街

县人大北侧

6

文化路

文化路东段 — 中华路

二高中至工业园区

7

爱国路

人民大街 — 光华街

信通小区至阳光小区

8

工农路

南环东引路 职教中心

供电公司至职教中心

9

教育路

中华路 — 教育路

原机械厂至蒙古高中

10

胜利路

团结街 — 光华街

镇幼至阳光小区

11

建设路

人民大街 — 民族街

法院至蒙实小

12

前进路

团结街 — 民族街

住建局至蒙实小

13

南环东西引路

中华路 — 工农路

烟叶公司至农电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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