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7-05 浏览量:2391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及回迁安置地点

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回迁”)。

回迁安置地点: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地段、政府采购回迁安置房源。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2)。

老旧楼房因生活需要形成的必要附属设施,结合实际予以合理补偿。

三、住宅、居民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用房)回迁

1.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2.《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3.《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住宅房屋的,经专项工作组认定,符合住改营条件的住宅房屋, 支付部分结构差价每平方米500元。

4.营业房、住改营房屋回迁住宅的,应按照同类房屋找差价。

5.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行购买。

四、附属安置房屋认定和补偿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回迁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

1.附属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具备居住条件并正在居住。

2.居住人均为本征收区域内户口五年以上。

3.附属房屋居住人与主房房屋产权人为父母和已婚子女关系,已婚子女和父母正在居住且满五年以上。

4.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外出务工的应提供暂住证,居住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单位和社区出具住房证明。

5.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

6.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无其他住房,且住房仅用作住宅使用。

回迁42平方米支付部分代建费,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代建费1100元,非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代建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附属房屋小于42平方米,按42平方米计算,附属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补助,超出42平方米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助。

五、临时安置、搬家补助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征收区域《户口本》为单位,《户口本》以征收决定前办理为准。每户每月300元,支付6个月。

搬家补助费,以《户口本》为单位,每户800元。

2.营业房屋、住改营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住宅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乘以20元乘以6个月支付。

搬家补助费,以《户口本》为单位,每户1600元。

六、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认定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房屋是指在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的房屋。楼房1层以上不予认定。

城区市政规划街、路(见附件3)。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对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并且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房屋座落地址一致,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可按高于住宅房屋,低于营业房屋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营业的,按主房营业增值因素给予补偿,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助。

七、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含回迁)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元,补偿期限12个月,有异议的可申请专项工作组认定。

非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满一年以上并正在经营的,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营业用房,未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专业养殖户的搬迁补助按养殖畜舍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大棚、林果种植、专业养殖户补偿由专业部门估价确定,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补偿。

八、回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由专业部门测量确定,大于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回迁面积。

九、农业户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间数(所有权证上未记载间数的,每间按25平方米计算),每间房屋补助3600元。

十、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附属物补助

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简易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助;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1)。

十一、原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或其他形式获得产权的,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变更过户的,现使用人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

现使用人不履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不能按期回迁或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造成损失自行负责。

十二、搬迁期限为6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自被征收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十三、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在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31天至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十四、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及时腾空房屋,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完好、室内生活用品搬空等为标准。由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具结算单,领取补偿款。

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法规、政策规定职责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方案适用于2022年6月以后阜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未尽事宜由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注: 1.征收人—阜蒙县人民政府

2.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

3. 主房—《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

4. 附属房—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附属房包括门房、耳房、厢房、后厦、仓房

5.自行增加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

  

附件: 1.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3.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附件1:

 

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统筹推进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鉴于工作人员变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包  峰  县  长

副组长:白福良  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广和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王宏春  副县长

成  员:吴洪亮  县政府办主任

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冯  克  县财政局局长

杨  维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玉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立新  县司法局局长

邓忠伟  县民政局局长

王立靖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晶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何庆军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齐鹏飞  县审计局局长

李晓波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宏伟  县税务局局长

王  健  县城区街道党工委书记

蔺  强  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田秀利  县城投公司董事长

赵东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张立群  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阜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阜蒙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东宇同志兼任,成员:苏方印、高飞、周玉刚、吉宏伟、王扶来、王健、霍西岭、张国臣。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1

院墙

砖石1.6米高,每延长米80元

2

户外厕所

300元/个—500元/个

3

大门

300元—2000元

4

管井、大井

1000元/眼、4000元/眼—5000元/眼

5

水表

100元/块

6

电表

200元/块

7

电话

100元/部

8

闭路

350元/户

9

宽带

500元/户

10

猪圈

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11

砖暖窖

8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12

菜窖

300元/平方米

13

青苗

根芽20元/平方米、青芽15元/平方米

14

树木

3元/公分(按胸径计算)

15

果树

6元/株,四年以上100元/株

16

葡萄树

一年至三年6元/株—8元/株,四年至十年30元/株

17

沉水井

1000元/个

18

水泥地面

30元/平方米

19

人行道板

35元/平方米

20

铁栅栏

50元/米—80元/米

21

平台

50元/平方米


附件3:

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序号

街

范   围

备   注

1

繁荣大街

八一路 — 新大桥

刑警大队至垃圾场

2

团结街

八一路 — 隆宇路

阳光上城小区至财政局

3

利民街

文化路 — 胜利路

智发公司至国土资源局

4

人民大街

八一路 — 站前路

原兽医站至火车站

5

光华街

文化路 — 前进路

印刷厂至农电修理厂

 

路

区   段

备   注

1

八一路

人民大街 — 繁荣大街

原兽医站至原林产品公司

2

隆宇路

人民大街 — 繁荣大街

隆宇大厦至原东北煤厂东

3

北环路

阜彰路 — 玉龙路

阿金歹桥西至工业园区

4

大众路

人民大街 — 民族街

政府小区至清真寺

5

向阳路

人民大街 — 团结街

县人大北侧

6

文化路

文化路东段 — 中华路

二高中至工业园区

7

爱国路

人民大街 — 光华街

信通小区至阳光小区

8

工农路

南环东引路 — 职教中心

供电公司至职教中心

9

教育路

中华路 — 教育路

原机械厂至蒙古高中

10

胜利路

团结街 — 光华街

镇幼至阳光小区

11

建设路

人民大街 — 民族街

法院至蒙实小

12

前进路

团结街 — 民族街

住建局至蒙实小

13

南环东西引路

中华路 — 工农路

烟叶公司至农电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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