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水利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

日期: 2022-12-01 浏览量:349 来源:阜蒙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不予处罚依据备注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日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下的或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取水许可总量的10%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6违法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7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8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围湖(河)面积占湖(河)设计洪水位断面面积5‰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9破坏、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工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证采沙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11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滥堆柴草、乱弃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清除,且违法行为轻微、态度较好,没有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13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个人取土、挖沙、采石二立方米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14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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