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21〕1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31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21项,调整至市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3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1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要做好取消承接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承接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 2021年落实省文件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7项)
2.2021年县政府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24项)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落实省文件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和通过贿赂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订立假合同或者倒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2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商品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2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2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商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标明“处理品”(含副品、等外品) 字样而未标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2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2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3 | 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已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实施。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信用监管方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 ||
5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1.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新增加 | ||
5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2.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不配合检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新增加 | ||
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发改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实施。 | |
7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附件2:
2021年县政府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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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4.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5.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6.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7.新建车用燃料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8.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9.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0.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 县发改局 | 承接 | 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承接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 县住建局 | 承接 | 1.积极做好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 |||
3 |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 县住建局 | 承接 | 1.对同意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供热区域进行重新划分,保障冬季正常供暖。 | |||
4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 县住建局 | 承接 | 1.对同意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供热企业供热区域督促其做好各项对接工作,保障冬季正常供暖。 | |||
5 | 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县住建局 | 承接 | 对小区的物业用房抽查是否按照文件标准进行建设、是否符合物业用房标准。 | |||
6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部分) | 1.加强业务学习。 | “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9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0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部分) | 1.加强业务学习。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延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11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1.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竣工验收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1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2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3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5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6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7 |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8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19 |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2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21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县农业 农村局 | 承接 | 1.加强业务学习。 | |||
2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 县发改局 | 将已承接的县级审查权限上交至市发展和改革委行使。 |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文件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收回县、区权限。 | 此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3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县住建局 | 将已承接的权限上交至市住建局行使。 | ||||
24 | 燃气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11项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建局 | 将已承接的权限上交至市住建局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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