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由每月658元提高到每月67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7%,由每年5475元提高到每年5859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由每月922元提高到每月9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7%,由每年7248元提高到每年7764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5%,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22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人每月15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86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第一档656元、第二档614元、第三档569元、第四档525元。

低保标准调增后,要同步做好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各乡镇(城区街道)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县财政局、民政局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乡镇(城区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2年7月30日前,各乡镇(城区街道)向县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城区街道)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县政府。

《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