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2]第203号

日期: 2022-05-06 浏览量:60 来源: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于国民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阜新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200. 5吨精细化学品系列项目》四号生产车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你(单位)为该企业直接负责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2]第203号)及2022年3月10日《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你(单位)为该企业直接负责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总经理于国民50,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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