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解读

日期: 2022-11-10 浏览量:215 来源:阜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及原则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依法立法,有法可依。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原则 

一是坚持立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自立法工作专班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了我县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起草制定我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严格按照县委审议批准的我县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的一项立法活动,在条例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等每个阶段都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充分体现了党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领导。

二是坚持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紧紧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基本原则,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始终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努力做到每一条款都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突出特色的原则。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在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立法工作经验的同时,紧紧围绕我县工作重点,听民声、汇民意、聚民智,坚持立务实之法、管用之法的工作目标,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精准、高效立法的方式方法,仅用八个月左右时间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条例(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条例(草案)》目的及意义

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我县城乡环境卫生得到显著改善,但是距离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还有短板和差距,如现有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管理人员短缺,群众环境卫生保护意识不强等。为了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面对我县境域内河道纵横交错、河道环境卫生管理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站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和角度,提出亟需制定我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全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和可靠保障,助推我县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乡。

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5月,县人大民侨外委邀请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制定条例起草论证工作方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在起草过程中,工作专班深入到我县部分乡镇村屯,实地踏勘重点河流,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分别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水利站长、村两委班子、河长、“两代表一委员”、法学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重点条款说明

《条例(草案)》制定着重把握了以下两点:一是与上位法不重叠。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二是着重可行性。条款内容符合我县实际,在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和畜禽养殖散户监管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共二十一条。《条例(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从不同层面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河道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尽的职责;《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从生活垃圾、畜禽废弃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四个方面作出管理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主要是针对我县目前河道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为法律责任规定,包括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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