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1-13 浏览量:188 来源: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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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机构设置
三、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预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信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2、承办并反馈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及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查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通报全县重大突出信访问题;直接调查或参与有关部门需共同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到县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依法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4、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分析提供信访信息,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5、布置、检查、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研究、草拟全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草案;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了解掌握全县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办理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阜蒙县信访局机构设置情况
阜蒙县信访局下设:办公室、业务股室;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中心与局机关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职能:上传下达、收发文件、复印、接收电话传真、人事档案、信访案件的归档等工作。
业务股室:主要职能是接待上访群众,解答群众上访问题,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网上投诉案件的办理以及积案化解工作,对已答复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导督查。
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承办国家、省、市信访部门网上转办的信访投诉事项及网上投诉的来信来访登记、受理、转办、汇总分析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部门构成情况
纳入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阜蒙县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机关)
阜蒙县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二、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2023年收支总预算209.74万元。
2023年收支总预算比2022年收支总预算160.4万元增加49.34万元,原因2023年新成立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为信访局下属中心,预算与局机关合并。
(二)关于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26万元。
(四)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一台,为执法执勤保障车辆,用于信访维稳安保。
(六)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阜蒙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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