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1-13 浏览量:253 来源: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二、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三、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草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草业发展、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林果业发展战略,编制林草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2、依据《森林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林地管理,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县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4、负责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5、检查、指导、组织、协调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产品工业、多种经营等宏观管理,指导经济林基地和市场建设。
7、为林业、草原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为林业科技实验示范、科学研究、教学实训等提供服务;承担林业和草原执法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综合服务部、种苗和技术推广服务部、林草执法部、国有林场服务部、草原管理服务部、工程建设部、森林资源管理部、林业生物防治部、自然保护地服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农林水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669.72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40.6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增加40.69万元;农林水支出增加35.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75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
①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万元减少0万元,下降幅度为0%。
②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5.31万元。
(四)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占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4台,为一般公务用车3辆,其他用车1辆。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项目一:
项目名称:阜蒙县由财政拨款安排的财政部分补助人员和经费自理人员工资及附加项目。
年度预算:49.1 万元。
绩效目标:按时发放由财政拨款安排的财政部分补助人员和经费自理人员工资及附加费用,确保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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