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3-01-13 浏览量:241 来源: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二、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三、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为全县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工作。 

2、 负责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为全县水源工程规划与水量分配、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提供服务。

3、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资源管理的合理开发及利用服务工作。

4、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及利用服务工作。

5、承担河流治理开发和水资源、水工程、水域及其水岸线、河道砂石资源保护监管的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凌河保护区规划,并为其实施和保护区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服务。

6、承担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核及其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7、承担佛寺、八宝海和碱锅水库的管理工作。

8、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范规程。为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

9、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服务工作。

10、为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田基本建设和“大禹杯”竞赛提供服务。

11、负责开展水行政执法、渔业执法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预算公开表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xls

第三部分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1868.42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数据没有可比。原因:根据文件要求人员调整到三P项目,2022年预算没有可比性。

二、关于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增加0万元,上升幅度为0%。

三、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3.04万元。

四、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占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4台,为通用设备其他用车。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项目一人员经费及保险:

项目名称:阜蒙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外调其他单位人员项目。

年度预算:119.8万元。

绩效目标:保障外调人员经费按照预算合理支出,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各项保险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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