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6 浏览量:198 来源:阜蒙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年?
答:扶持期限统一为20年,即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原则有哪些?
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首长负责制,产权明确,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及收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4.如何选用安全的饮用水源?
目前农村饮用水主要以井水、山泉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自来水)为主。修水井应选择水质良好、周围50米以内无渗水粪池、畜栏、垃圾堆和工业废水、废渣等污染源;500m以内没有污水渗水井;以井水为水源的,井口要加盖,井底用砂石铺严,井的上部2-3米要有不透水的井壁;以山泉水为水源,应尽可能将山泉水密闭引入水塔进行净化,同时要管好贮水水塔,必要时应进行消毒;以河流或水库为水源,应选择水面清澈、水中有河砂卵石的,做好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若发现饮用水水源发生感官性状的变化,如异臭、异味、异色,肉眼可见水中的悬浮和沉淀杂质;或者品尝后有涩、苦、咸的感觉;或者用烧开的自来水泡茶,隔夜后茶水变黑;或者热水器、开水壶的内壁上结有水垢等情况,应将水质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合格的水质才能饮用。
水量充足用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的水源
尽量选用优良水质的水源,能避免污染,便于水源管理保护的水源,
5.问:什么是“四乱”?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精神,“四乱”问题一般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
其中,乱占主要包括: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建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6.问:如何防御山洪灾害?
答:一是居住地应主动远离、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二是要加强学习,平时应尽量了解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及时观察周边标志标牌,注意预警信号,掌握自救逃生的要求。三是要熟悉周边环境和避险路线,提早做好有关准备,有老人和小孩同住或随行时尤其要注意,收到预警转移信号或遇有紧急情况时,迅速按预定的躲灾避险的路线向安全地点转移。四是若遇到连降暴雨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夜晚,如有异常,要迅速脱离现场,就近选择安全地方落脚,并设法与外界联系,做好下一步救援工作。五是野外活动要选择好落脚的位置,要主动避开沟渠凹岸和面积小而低平的凸岸,尽量不在陡峭的山坡下停留,尽量选择距离村庄较近的低缓山坡或位置较高的阶台地上,遇有危险时应立即向沟岸两侧山坡转移,不要顺着沟道跑。六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7.问: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为最大坝高(含基础)的十至三十倍长度对应的坝下区域;山谷型水库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五十米至五百米为半径的区域;
(二)堤防堤身及背水侧护堤地,其中,一级堤防单侧护堤地范围为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单侧护堤地范围为十米至二十米;
(三)输水管道(隧洞);
(四)水闸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一定范围的区域,其中,大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三百米,两侧外延不大于一百米的区域;中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一百五十米,两侧外延不大于四十米的区域;
(五)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外延十米至三十米的区域。
8.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二百米至两千米(不超过分水岭脊线)的区域;
(二)一级堤防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的区域,二、三级堤防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区域;
(三)输水管道(隧洞)上方地面和从其两侧边界向外延伸十米至五十米的地表范围,以及输水管道(隧洞)从外周向外延伸十米至五十米的地下空间;
(四)灌溉排水渠道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不大于十米的区域;
(五)大型水闸管理范围边界向上、下游延伸三百米至五百米,向两侧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的区域;中型水闸管理范围边界向上、下游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向两侧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区域;
(六)大、中型泵站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十米至三十米的区域。
9.问: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和管理范围内分别禁止那些行为?
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外,还禁止从事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垦造地、修建池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无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但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还要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上述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开垦造地、修建池塘;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0.问:河长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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