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05 浏览量:381 来源: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条件 | 依据 | 程序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证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不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销售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抽查检测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农机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农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 | 行政处罚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7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到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1]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8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招用其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5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现入场经营者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6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生产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二万元罚款:(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0 | 行政处罚 | 对收贮运主体违反查验制度、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一)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1 | 行政处罚 | 对收贮运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的,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三)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二)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三)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5 | 行政处罚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逾期未开发利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7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8 | 行政处罚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1 | 行政处罚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5%)及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4 | 行政处罚 | 负责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查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第三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反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至5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7 | 行政处罚 | 对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的,没收苗种、怀卵亲体和违法所得,在内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在海洋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7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的,没收苗种、怀卵亲体和违法所得,在内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在海洋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3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4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5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7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8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89 | 行政处罚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4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5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8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99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6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有关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使用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有关动物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有关动物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处置有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家畜家禽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1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1年1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二)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或者未按指定路线出境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不及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取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国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2号,2005年12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实验室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和破坏渔港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凡经国家公布的渔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造成损坏的,必须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凡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向管理该渔港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按规定办理签证,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以50-2000元 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活动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禁止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船舶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进行作业,并应设置标志及配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以500-5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作业、停泊时,损坏其安全设施和作业设施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作业、停泊时,不得损坏其安全设施和作业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以400-1000元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4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渔港监督机构可处以500-3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7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8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9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2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 阜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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