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3年草原保护利用补奖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 2023-03-27 浏览量:190 来源: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农〔2021〕23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草原保护利用补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3〕75号)及《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草原保护利用补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农发〔20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保护草原生态、促进半农半牧增收、草牧业生产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加强优质饲草供应能力和草食家畜养殖场软硬件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建设标准化优质饲草供应基地和草食家畜产品生产供给基地。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2023年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项目在我县全域实施。

三、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饲草料加工贮制企业

1.基础条件

补助对象包括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补助对象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优质饲草年度贮量或加工量应达到300吨以上

2.建设内容要求

对饲草料加工贮制企业年度内开展饲草料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给予补贴,支持其提高饲草料供应水平

(二)草食家畜养殖场

1.基础条件

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养殖场(不包括专用乳用品种如荷斯坦、娟珊牛等奶牛)的母畜存栏量和总存栏量不低于以下标准:肉牛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羊能繁母羊存栏50只以上、驴能繁母驴存栏5头以上、鹿能繁母鹿存栏5头以上;整体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整体饲养规模别达到50头、200只、50头、50头以上。

养殖场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且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畜舍建筑要达到永久性建筑标准,附属设施不可随意拆卸;养殖场基本具备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便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养殖场档案管理、生产管理、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完备;养殖场要落实禁牧责任。

2.建设内容要求

一是提升饲草料供应水平。支持饲草料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高饲草料供应水平。二是升级养殖设施。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及附属设施、运动场及附属设施等,扩大草食家畜饲养规模。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支持购置自动给水给料设备、温度与环境控制设备等,提高养殖场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加强智能化建设。支持发展智慧养殖,购置智能化生产管理设备等,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申报与审核

(一)自主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本着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业主申报。本年度参加并处于省级以上同类建设内容的其他项目不得申报。业主申报时须按照项目申报书(附件1)模板内容提供具体申报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养殖场)现状。包括加工企业、养殖场全称(与动物防疫合格证一致)、建设年份、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养殖品种、现存栏量、能繁母畜存栏量等。

2.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规格、数量及建设工程预算等。

3.拟购置设备。包括设备的品名、规格、数量及预算等。

4.场区内位置平面图。包括主要建筑物、运动场、过道、围墙等都要标出。拟建设内容的位置用虚线标出。

5.实景照片。包括场区内照片和拟建设内容地点照片(照片上应标出拟建设内容)。

6.其他材料。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相关证明、承担项目建设承诺书(附件1-1)、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及土地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立项

业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实地勘验,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单位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并实地勘验,指导业主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形成项目申报书,出具初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单位择优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每个场的申报内容进行形式和现场复核。对复审合格的项目市级予以批复立项。当年度补贴额度预算超出全市补贴资金总额度时,市级专家组将充分考虑申报单位建设规模、数智化水平、动物防疫条件等因素择优予以立项

五、验收与公示

(一)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验收档案材料名录(附件3)准备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由验收组认定是否完成申报书的建设内容,设施必须是批复立项后新建,设备必须是批复立项后所购买。县农业农村局将初验合格项目单位名单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验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申报复验的项目单位进行逐个复验。

(二)公示

经市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官网或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及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时间节点

1.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表于4月5日前上报县(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初审意见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申报书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并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指导,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实施。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单位实施进度、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5.县级项目验收初验合格名单于2024年5月上旬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资金管理

对实施本项目的项目单位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按照项目实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鼓励大项目建设,凡本年度固投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补贴300万元。项目经市级验收合格并公示后予以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申报、验收、公示、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与服务

要加强项目程序监管,严格执行申报、立项、初验、复验、公示、报备等制度规范。要做好资金监管,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工作机制,定期到项目单位开展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单位按时完成预期建设目标。

(三)做好政策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人员熟知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手机网络等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验收公正。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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