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19 浏览量:338 来源:阜新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谢志敏 联系电话:8318511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fmxnyncj@163.com
2.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环东引路农业农村局303室;邮政编码:1231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
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县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扎实采取了系列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先后下发了相关工作文件及通知,初步建立了乡镇、部门共同密切配合、工作有效衔接、具体程序明确、审核批准完善、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的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已停办长达十年,造成各乡镇部分群众对宅基地审批观念淡化,无审批建房、一户多宅和违规占用土地改扩建宅基地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此,制定本《细则》旨在强化制度设计,规范我县各职能部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到有据可依,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细则》规范了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概念
本细则对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概念、管理分工、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和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和收回、监督管理等内容,通过第二条将宅基地及农村村民进行了限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我县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三、《细则》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采用申请人自愿提交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县级联审、乡镇审批、联合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办流程。
(一)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本户无宅基地的;
2.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户口;
3.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4.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5.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二)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自行分户建住宅的;
2.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明或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等级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5.原有住宅自行废弃、未拆除也未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新建住宅的;
6.征地拆迁后政府已统一安置,但无理拒不搬迁,擅自自建住宅的;
7.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情形的。
四、《细则》明确了宅基地用地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即“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
通过试行本《细则》,将会有力地提升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为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提供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时让广大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