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27 浏览量:175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关于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一)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1.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2、见习期限。见习期是指自签订《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为止时间3个月。
二、关于开展创业场地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上限为1万元/年、下限为3000元/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人须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外租赁场地创业。
2.申报人须为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在阜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补贴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申报人必须具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有关证件,且所有申报的资料必须与工商档案一致。
三、关于开展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条件
1.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与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创业带头人必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时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人和派驻第三方企业的劳动者不在享受补贴人员范围内。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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