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26 浏览量:221 来源: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持续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第一批《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无)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1
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住建局 | 具备以下其中的一种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除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4.违法事实不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2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首次违法;2.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万元以下,且立案查处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3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4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6 | 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距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2.及时申报备案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7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8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9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10 | 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施工部分未涉及施工图纸内容;2.未涉及投诉、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质量影响;3.已补办施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11 | 对2个投标人首次发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涉嫌围串标的处罚 | 住建局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仅限2个投标人;2.已废标处理;3.首次违法;4.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批评教育并曝光 |
附件2
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住建局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从轻处罚幅度: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
2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住建局 | 违规收取2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从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3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 住建局 |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从轻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以0-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 |
4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住建局 |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从轻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
附件3
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住建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2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住建局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3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住建局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减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4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住建局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
5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住建局 | 未涉及强制性条款且未造成后果或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6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住建局 |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7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住建局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
8 | 企业不及时办理勘察设计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住建局 | 经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但仍逾期不办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如果没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设计文件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减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9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住建局 | 企业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10 |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处罚 | 住建局 | 企业主动整改合格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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