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县水利局委托乡镇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行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涉及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

日期: 2023-09-27 浏览量:164 来源:阜新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3年6月20日公布实施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切实发挥好《条例》作用,按照县人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阜新县水利局委托35个乡镇和1个城区街道道行使《条例》中涉及水利局行政执法权部分。

一、受委托单位

蜘蛛山镇、东梁镇、佛寺镇、新民镇、伊吗图镇、卧凤沟乡、旧庙镇、八家子镇、哈达呼哨镇、福兴地镇、务欢池镇、塔营子镇、扎兰营子镇、建设镇、平安地镇、大巴镇、招束沟镇、苍土乡、沙拉镇、泡子镇、大固本镇、十家子镇、老河土镇、王府镇、七家子镇、大五家子镇、红帽子镇、紫都台镇、化石戈镇、于寺镇、太平镇、富荣镇、大板镇、国华乡、阜新镇人民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违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弃置、堆放秸秆5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二)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1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5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三)弃置、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1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四)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产生的垃圾的,处以300元罚款。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925日起至长期。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3年927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