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民罚决字〔2023〕第(001)号

日期: 2023-04-07 浏览量:140 来源:阜蒙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民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王府公益性公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210921397616400B

法定代表人:倪*辉

住址:阜蒙县王府镇东灰同村

经调查,该公墓2019、2020、2021年度连续3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且法人涉黑判刑。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公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该公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局或阜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年4月7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