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02 浏览量:138 来源: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阜蒙住罚决字〔2023〕第(001)号 | 王府液化气站 | 给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并且未进行燃气用户安检工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 20000 |
阜蒙住罚决字〔2023〕第(002)号 | 阜锦液化气站 | 为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 |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二)款 | 30000 |
阜蒙住罚决字〔2023〕第(009)号 | 繁荣液化气站 | 给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并且未进行燃气用户安检工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 20000 |
阜蒙住罚决字〔2023〕第(010)号 | 沈华气体 | 给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并且未进行燃气用户安检工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 20000 |
阜蒙住罚决字〔2023〕第(011)号 | 王府液化气站 | 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进行经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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