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153 来源:阜新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需要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建设工程。
办理材料:
1、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等。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4、专家论证意见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阜蒙县南环西引路58号 阜蒙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8-8823810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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