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222 来源:阜新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申请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办理材料:
1、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2、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程批准文件
3、专家论证意见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阜蒙县南环西引路58号 阜蒙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8-8823810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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